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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13/4/24 16: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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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依据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合作项目是努力提高云南高校的知识、技术创新能力,构筑省级创新体系,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全面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提高,以超常规的手段实现超常规发展的重要形式和渠道。

    第三条   教育合作项目是省政府支持省内高校同中国科学院和国内著名高校及相关科研单位之间开展的教育合作专项计划。

    第四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的整体思路是:面向知识经济,结合云南实际,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科研学术交流为支撑,以全面提高云南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为根本目的,讲求效益,着眼未来,加速自身发展。

    第五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的原则是: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强强联合与优势互补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近期发展与长期需求相结合。

    第六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职攻读合作院校的博士、硕士学位;选派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含博士研究生);联合承办国际学术会议;联合开展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研究和驻所研究。

    第七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单列管理,经费按省财政厅要求专项预算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教育合作办公室是教育合作项目的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省院省校合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组织并支持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建设。

    2、指导并组织实施教育合作项目。

    3、制定有关教育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4、审批各类教育合作项目及对其监督评估检查。

    5、组织对有关合作项目成果进行评审或验收。

    6、协调合作各方关系,加强对外交流与联系。

    7、拨发有关合作项目经费。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是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的依托单位,负责监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项目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校级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办公室(可合署办公),协调校内各有关部门,解决教育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处理上报。

    2、制定本单位教育合作项目的发展规划。

    3、组织本单位教育合作项目的申请、实施、指导运行和监督管理,并协同省教育合作办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4、落实项目建设的配套经费。

    5、组织项目成果申请结题验收和评审。

    第十条   教育合作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实施合同》,完成确定的项目目标和任务。

    2、提交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工作小结。

    3、协同省教育合作办保证有关合作项目的有效实施,并认真履行有关协议和合同。

    4、具体负责合作方的遴选、洽谈、协调沟通和调控。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开支使用,提高效益。

    7、提出申请对项目和成果进行验收、评审。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与建设依据不同类别而定。

    (一)在职攻读合作院校博士、硕士学位:每年12月由单位将第二年报考计划及名单汇总表报省教育合作办备案。第二年招生考试结束并被录取者,凭合作院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委托培养协议由省教育合作办按规定给予相应培养经费支持。

    (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和驻所研究:每年5月底前各单位向省教育合作办申报项目。包括立项申请、立项评审、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等。

    1、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①项目应紧紧围绕云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目标,密切关注我省的重大经济、社会现实问题及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

    ②项目应是解决现实问题为要旨的应用基础研究。

    ③本省的研究力量无法完成或研究力量有欠缺需进行合作研究的项目。原则上也应体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④项目选题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注重创新,不搞重复研究,项目组成人员合理,技术路线明确可行。

    ⑤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简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合作办。

    2、立项评审:教育合作办根据各单位申报项目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一般须经专家初审、答辩评审和可行性论证三次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3、项目实施:经审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须认真按照原设计内容和计划填写《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实施合同》并在项目开题后予以正式组织实施,在不同的研究阶段及时向省教育合作办报送研究阶段成果及总结。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从立项开始为1年至1年半时间,以保证研究成果的时效性和应用价值。

    4、中期检查:根据研究进度情况,省教育合作办拟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的进度及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经申请并审核同意后,可终止项目研究和建设,并由财务审核后退回所余研究经费。经评审确定后可资助相应经费组织实施。

    (三)选派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各单位于每年5月份将当年拟派出进修/访问学者教师名单及申请表等材料报省教育合作办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者由省教育合作办推荐合作院校录取。凭录取通知书给予相应学费支持。

    (四)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每年5月底以前由我省有关单位与合作院校共同在我省举办的重大国际学术会议,经单位申请,省教育合作办审批同意后可以提供一定经费支助。

    第四章    评审与验收

    第十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形成后,由省教育合作办组织同行专家对研究取得的成果进行会议评审或评价,并要求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等均须注明项目来源为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办资助,有关研究成果咨询报告还须尽快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省教育合作办依据《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验收暂行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项目实施合同》的主要内容对项目研究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四条  不能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有关研究和建设任务,除不予验收外,项目承担方的保证单位应退回或偿还项目经费,并不得在今后二年内继续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在省院省校合作综合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教育合作的工作面和项目资助力度依据当年预算经费可支配数额的多少加以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院省校合作教育办公室解释。

     

     

     

                            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

    教育合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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