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活动
- 上一篇文章: 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
- 下一篇文章: 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 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人文社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 作者:佚名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13/5/4 16:57:43 |
| 【字体:小 大】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文社科合作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重点合作方向及重点领域是:云南省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的重大政策研究;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中文化的发掘、整理和若干产业化研究;云南区域、行业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研究;云南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研究;管理及软科学研究等。 第三条 人文社科研究合作项目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为云南方承担单位与合作对方开展的人文社科研究合作项目,合作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二类为云南方承担单位与合作对方开展的较大的人文社科研究合作项目,合作所需主要经费可自行解决,尚需向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补助的。 第三类为云南方承担单位与对方开展的合作,需由云南合作专项资金资助大部分或全部经费的。 第四条 对于第一类项目,以合作双方及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实施,合作协议及附本报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云南省教育合作办)一式一份。项目完成后报送实施总结一式二份。对完成得好的项目,可申报省教育合作优秀项目奖励。对于第二、第三类项目需按第二章有关规定申请、立项及管理、验收程序,纳入云南省教育合作办直接管理范围。 第五条 除第一类项目外,凡需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专项经费予以支撑的项目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符合第二条重点合作方向及重点领域; 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政策问题,有助于提高研究水平和质量,并具有重大的决策参考价值,但仅依靠云南自身力量难以解决; 三、双方合作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清楚,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 四、云南方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合作实施能力,并通过合作可切实提高云南方人员水平及素质; 五、经费预算合理,自筹部分落实; 六、项目组织、运行方式合理,双方权、责、利及知识产权归宿明确。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立项 第一条 云南省教育合作办于每年十月发布次年“教育合作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指南”。 云南省有关单位与合作对方根据指南联合向云南省教育合作办及合作方相应的合作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提交“云南省省院省校人文社科合作项目申请书”及双方合作意向书附本一式二份。 第二条 云南省教育合作办受理并分别与合作对方协商进行初选后,提出年度人文社科合作意向项目表。由云南省教育合作办组 织有关专家咨询评议。在此基础上,云南省教育合作办与合作对方协商后联合提出年度教育合作建议项目,报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专项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按经费审批范围审核后报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 经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文社科项目,即纳入年度合作计划,以云南省教育合作办为主,合作方合作办配合,组织实施。同时分别报相应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一条 项目立项后,凡获得云南省教育合作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合作双方应与云南省教育合作办签订项目合同,云南方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保证方,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提供相应支撑条件,项目合同即为合作双方正式合作协议。 第二条 项目合作双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实施情况分别报送省教育合作办及合作方合作办。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双方合作办的督查。凡未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经协调后不能继续实施的合作双方应向省教育合作办及合作方合作办提出中止报告。省教育合作办经与合作方合作办协商,准予中止合同的,所拨经费余额应于合同中止一月之内返回云南省财政厅或按实施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人文社科合作项目获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专项经费支持的经费管理,按“云南省省院省校专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 行,专款专用。于每年末上报年度实施情况的同时,上报年度经费情况及下年度使用计划。项目完成总结中应含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 成验收后一月,应提交经费使用结算。经费使用,同时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在实施过程中,经费使用需作调整时,需报云南省教育合作办会同省财政厅有权中止剩余经费的拨款,直至中止合同并追回所拨款项。 第四条 人文社科合作项目完成后,应验收。验收办法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执行。项目验收由云南省教育合作办会同合作方合作办、云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文社科合作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科技成果,其鉴定按照《云南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列入云南省省院省校教育合作的各类人文社科合作项目,项目完成验收、鉴定(评定)后,除可申报云南省及国家相应科技奖励以外,云南省省院省校协调领导小组对于实施较好的,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及人员,将予以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教育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